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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

发布时间:2021-11-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202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效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请各地相关单位按照《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做好试点示范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1年11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丁杰  010-68208261/68208243)


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

一、建设内容

面向家庭健康管理、基层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促进、康复辅助训练、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智慧健康场景,家庭养老床位、社区日间照料、智慧助老餐厅、虚拟养老院等智慧养老场景,居家上门服务、智慧养老院、医养结合、服务监管等综合场景,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商业模式成熟的示范企业,打造一批聚集效应凸显、经济带动作用显著的示范产业园区,创建一批社会参与广泛,应用效果明显的示范街道(乡镇)及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示范基地。

(一)企业类

深化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5G、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健康养老融合创新应用,围绕健康监测、安全监控、养老照护、康复辅助、心理慰藉等重点方向,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商业模式成熟的试点示范企业,提供面向典型应用场景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

(二)园区类

围绕智慧健康养老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模式创新等,吸纳智慧健康养老产业链上下游,打造产业集聚度高、发展特色鲜明、创新能力突出、配套服务完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试点示范园区,孵化支持企业发展,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协同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

(三)街道(乡镇)类

围绕应用场景,强化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5G、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应用,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的健康养老需求,支持建设一批社会参与广泛,应用效果明显的试点示范街道(乡镇),丰富服务种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深化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落地,打造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模式。

(四)基地类

围绕应用场景,结合当地特色优势,统筹所辖资源,创建一批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试点示范基地,提升科技对健康养老的支撑能力,吸引智慧健康养老市场参与主体,推动各行业与智慧健康养老跨界融合与创新,积极拓展智慧健康养老市场空间,深化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应用,推进典型应用场景落地,加强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

申报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少于 3 年,3 年内未发生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有不少于 2 个落地项目,以及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企业类型包括产品企业、平台运营企业、机构运营企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企业。2020 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研发投入占总收入占比不少于 4%、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 10 项;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能力。

2.平台运营企业。2020 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 800 万元,其中市场化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10%;平均月订单量不少于 10 万单、用户数量不少于 50 万户、应用智慧健康养老产品种类不少于 10 种;应具有较强的平台开发/维护能力、供应链整合能力及服务运营能力。

3.机构运营企业。2020 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 800 万元,床位数不少于 300 张,应用智能健康养老产品种类不少于 5 种;应建有信息化系统,以优化服务流程以及加强服务管理。

4.服务企业。2020 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 万元,用户数不少于 1 万户;应建有服务信息平台,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并建有服务规范及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

(二)园区类

申报主体为技术开发产业园、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园等产业聚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园区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创建积极性高,并已将该园区列为政府重点建设或支持项目。

2.园区社会效益显著,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3.园区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已集聚不少于 20 家现从事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企业,或 2020 年新落地智慧健康养老企业不少于 3 家。

4.园区内智慧健康养老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的占比不少于 50%。

5.建有完善的专业人才引进机制。

6.园区内至少申报或具有 1 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

7. 3 年内未发生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园区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街道(乡镇)类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