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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2022年版)》和《关于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25

近日,江苏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并解读《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和《关于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

普惠服务+特殊保障

项目清单明晰责任与权利

与2020年版清单相比,新版《目录清单》细化了政策内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由过去的18项调整为30项,增加了提供社区活动场所、“银发顾问”服务、就医便利服务等内容,使基本养老服务更丰富、更精准,更加贴合老年人实际需求。
在30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中,有13项是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明确了全体老年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提供社区活动场所、就医便利服务、老年教育服务、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基本养老保险、尊老金、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等,是促进全体老年人发展、激发老龄社会活力、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工作导向。
另外17项则是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包括符合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以及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他们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居家探访、上门服务、家庭适老化改造等,政府给予相应经费补贴,体现了对特殊老年人群的关爱。
江苏省民政厅一级巡视员沙维伟表示,对于政府部门而言,《目录清单》是一份“责任清单”,明确了政府部门负责提供哪些服务、提供什么标准的服务,将有限的财力集中到老年人最关心、最需要服务的领域;对于老年人而言,《目录清单》是一份“权利清单”,便于不同年龄、不同类别的老年人按图索骥,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有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问题导向+均衡发展

补齐农村养老短板弱项

据不完全统计,江苏省农村人口平均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5个百分点以上,但相较于城市,农村地区“未富先老”“未备先老”问题更为突出。
《指导意见》明确,各地要按照保基本、稳刚需、优供给、促均衡的思路推动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完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深化农村特困供养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农村地区医养康养相结合,创新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多维度、系统化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改革。
由于当前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不强、专业养老服务人员不足、养老服务市场化水平不高等问题,《指导意见》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提出要加强农村地区失能(失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上浮农村养老机构和养老护理人员的运营补贴和学历补贴标准,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引导更多高质量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高层次养老服务人员扎根农村地区,投身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建设发展。
针对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情况,《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分层次满足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老年人服务需求。其中,县级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以满足辖区内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为重点,同时向其他经济困难、高龄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等重点对象提供专业照护服务;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主要拓展面向社会老年人的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护理等功能;行政村因地制宜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站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向自然村组延伸,提高养老服务可及性。
此外,江苏还鼓励各地探索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由“乡建乡管”改为“县建县管”,探索由县级国有养老服务企业统一运营县域范围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确保机构公益属性和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

财政支持+创新模式

让老人过上实实在在的好日子

江苏是全国老龄化程度较高和老年人口较多的省份,迫切需要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据沙维伟介绍,截至2021年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达1883.68万,占总常住人口的22.15%。《目录清单》和《指导意见》是细化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措施的重要抓手,将提升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均等化水平。
“十三五”期间,江苏省级财政累计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42.2亿元,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放养老护理服务补贴、人才培养、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化建设以及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等支出。
今年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省财政厅确保基本民生领域投入只增不减。本年度共安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预算9.2亿元,支持各地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我们创新了发展模式,特别是对农村养老中的医疗、照护、产业发展等需求,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沙维伟介绍道。其中包括:进一步深化农村地区医养康养协作机制,促进县级优质医疗资源向农村地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下沉。对于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意向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民政部门可将其备案为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政策。民政部门对其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管。有序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建设一批村级邻里互助点,并建立以农村留守妇女、低龄老年人为主体的养老服务志愿队伍,帮扶看护高龄、失能老年人。鼓励养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较好的农村地区探索“候鸟养老”、田园养老等模式,吸引城市老年人到农村地区开展短期疗养活动,推动农村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

(来源:《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