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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5

民发〔2011〕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积极推动民政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为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第一章   开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必须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形势新变化新特点,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努力开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第一节  发展环境

“十一五”时期,国家高度重视民政事业发展,制定政策措施、提出发展要求,指引民政事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阔步前进。有效应对突发多发的自然灾害,特别是为战胜低温雨雪冰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一系列重特大自然灾害作出了重要贡献。社会救助体系基本覆盖城乡,社会福利向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适度普惠型迈进,慈善事业长足发展。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拥军优抚军休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有序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成功推动,协同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迈出坚实步伐。区划地名、婚姻收养、殡葬等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民政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科技研发和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五年民政事业发展成绩显著,为今后民政事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十二五”时期,我国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民政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历史性机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持续增强,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为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提供有利条件;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发展基本社会服务提供重要契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构建基层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管理、城乡社区建设等工作提供广阔空间;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为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改革发展提供良好机遇;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区划地名等工作。

同时,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需要切实解决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深刻变动,社会流动性和开放性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社会诉求多样、社会利益多元、社会矛盾复杂、新老社会问题交织,需要促进和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全球气候变化日益显著、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几率增大,需要进一步提升减灾救灾能力;人口老龄化加速,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特别要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国际交流扩大,需要增强民政事业发展的国际视野;民政工作在理念、手段、支撑要素、体制机制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亟待进一步增强。

综合判断发展环境,“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我们要把握发展大势,勇立时代潮头,主动适应环境变化,立足现实、放眼长远,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加快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加奋发有为地把民政事业全面推向前进。

“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10

2015

目标值

年均增长(%)

1. 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城市

251.2

404.6

10

农村

117.0

188.4

10

2. 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31.9

50

[18.1]

3. 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     助比率(%)

43

70

[27]

4. 灾害信息员人数(万人)

47.6

70

8

5.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18

30

[12]

6.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率(%)

50

7. 孤儿保障平均  标准(元/人、月)

集中供养孤儿

1000

1610

10

社会散居孤儿

600

966

10

8. 优抚对象年均抚恤金(元/人)

5803.2

11672.3

15

9. 福利彩票销售额(亿元)

968.0

1559.0

10

10. 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

50.81

90

[39.19]

11. 全国婚姻登记联网率(%)

50

100

[50]

12. 社会组织数(万个)

44.6

60.5

6.29

13. 每万人拥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人)

1.5

15

[58.49]

注:[  ]表示五年累计数。








第二章  保障基本民生

坚持民生优先,完善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安排,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提高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和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第一节  减灾救灾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加强备灾减灾、灾害应急、灾民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应急动员等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减灾救灾水平。

(一)救灾。贯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落实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救灾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机制,规范群众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调运,健全灾民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和救灾应急项目。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完善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妥善安排冬春灾民生活。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救灾补助标准,健全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强救灾资金监督管理。建立救灾保险制度,推动政府救助、社会捐赠和灾害保险有机结合,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二)备灾。贯彻《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重点加大乡村预案建设,定时开展预案演练。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灾情上报与统计核查系统,提高灾情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等能力。完成国家、省、地、县四级救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任务。加强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扩大储备库覆盖范围,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加强应急救援车辆、通讯工具等救灾装备建设,优先配备到西部欠发达、灾害易发地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配备必需的避灾物资和设施设备。

(三)减灾。协调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和《国家防灾减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逐步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范防御能力。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提高减灾卫星地面系统综合应用水平。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能力建设,开展全国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提高风险评估、应急评估、损失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绩效评估水平。加强城乡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广泛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四)社会动员。完善减灾救灾社会动员机制,畅通减灾救灾社会参与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灾后心理抚慰等方面作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加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和监督。推进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

第二节  社会救助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协同开展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努力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精确管理和全覆盖。

(一)最低生活保障。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行物价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确保救助标准年均增幅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幅。坚持分类施保,合理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保障水平。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和操作、管理、监督、考评等环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扶贫开发等政策的配套衔接。

(二)农村五保供养。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强化政府供养责任,完善供养政策,落实供养资金,以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长效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散居五保户居住条件。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稳步提高集中供养率。推动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扩大养老服务范围,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机构。

(三)医疗救助。适当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将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推广诊疗费用即时结算的“一站式”服务方式,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加强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加强流浪精神病人、智障人员、危重病人救助管理,减少反复流浪现象。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政策,加强重点县(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区域性中心城市救助安置中心能力建设。开展“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儿童的目标。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等级评定工作。

(五)临时救助。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以及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阶段性生活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之间的衔接,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六)低收入家庭认定。推动建立全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体系,加快建设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逐步完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办法,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节  社会福利

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拓展社会福利保障范围,着力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稳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

(一)老年福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落实《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统筹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全面建立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老人辅具配置制度,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和落实税费减免、土地供应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财政补贴、融资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标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养老服务新型业态,培养壮大职业化养老护理员队伍。

(二)儿童福利。完善和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安排。实行集中养育、家庭领养、模拟家庭照顾、助养、代养、寄养相结合的多种孤儿养育方式。合理确定并落实孤儿养育标准,探索建立儿童津贴制度。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长效机制,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制定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向社区和家庭提供辐射服务。发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作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病、重残、罕见病儿童和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化建设。

(三)残疾人福利。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完善和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加强康复辅具研究和产品开发,开展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以及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改善智障、肢残和精神病患者福利院服务设施,逐步建立精神病患者社区服务体系。

(四)福利彩票。贯彻《彩票管理条例》,加强福利彩票管理与发行工作,保持福利彩票安全运营、健康发展。推进以公益、慈善、健康、快乐、创新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