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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2-14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老年人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业,按照市委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全国老龄办等十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及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法律维权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老年人口已超百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8.03%,特别是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的急剧增加和“空巢”独居老年人的大量涌现,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紧急救助、临终关怀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养老服务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业虽然发展较快,但服务设施不足、服务水平偏低、社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庭的实际需要。
关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是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维护老年人尊严与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同时,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清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在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同时,积极兴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业,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产业,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养老服务业。
2.坚持协调发展、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市财力的可能和养老资源的整合情况,针对老年人养老的实际需要和市场需求,逐步推进,分年度实施。
3.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使城乡养老服务业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同步发展。
4.坚持照顾重点与适度普惠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三无”、“五保”、低保、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同时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逐步健全全社会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目标
到2012年底,在全市城乡建设255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普惠化居家养老服务。以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依托,建立农村乡镇、村的老年服务站,村的覆盖率达到100%。市及各区市县均建设一所相应规模的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全面推进老年人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基本形成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养老服务业的信息化管理。到“十二五”期末,城乡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45张以上,床位总数达到5万张。以老年人照料、护理、保健康复为主的养老产业有较高程度的发展,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
1.扩大保障型养老机构规模。各区市县要加快投资建设或改扩建保障型养老机构,在“十二五”期间分别增加床位600张。保障型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在保证供养“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的同时,以优惠的收费标准为高龄、失能困难老年人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老年人提供寄养服务。
2.兴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广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大连市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三年规划(2010-2012年)》的安排,采取区市县或街道(乡镇)投资、社会力量兴办、现有的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功能等多种形式,在全市城乡社区(不含农村区域性敬老院覆盖的社区)按照每2000名老年人1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兴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要具备日间托老、家政、康复、应急服务及老年活动、学习的功能,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无偿和优惠的有偿服务。
3.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提供资助。对城市60岁及以上“三无”老年人、遗属孤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是:每位困难老年人每月100元,其中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属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独生子女共同生活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作为护理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代金券的形式发放,专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农村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有关区市县制定。对城乡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高龄困难老年人给予补助。城镇失能高龄困难老年人(不含由国家供养的“三无”和“五保”老年人)入住民营养老机构的,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属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与三级以上残疾独生子女共同生活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农村失能高龄困难老年人入住敬老院及其他养老机构的,由各区市县根据当地生活及物价水平确定补贴标准。
(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的产业化发展
1.推进养老机构的迅速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十二五”期间,力争每年新增社会办养老床位1500—2000张,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不同需求层次的养老服务。
2.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民营企业、养老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采取独立投资、与街道或社区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服务业务。
3.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专业机构,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
4.搭建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采取民建公助的方式,建设大连市老年人信息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联网,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应急呼叫、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中介等信息服务。信息服务中心不能覆盖的地区,可建设小型的局域性信息网,通过固定电话、手机和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5.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在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积极支持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鼓励发展专业养老保险机构,鼓励发展企业年金,鼓励开发包括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样性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社区,提供专业性、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6.积极鼓励引进外资兴办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要把养老产业列入招商引资的范围,吸引外资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用品企业。
7.促进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开发。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适应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生活用品、护理用品、康复用具和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满足老年人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特殊需求;鼓励相关领域的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消费特点的旅游产品、书刊杂志、音像制品、健康保健等产品和服务,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助政策
(一)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助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50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4000元;其他区市县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40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享受政府补贴的养老机构应保证经营8年以上。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对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按照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人数,由市财政给予日常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园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补贴80元。
对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北三市和长海县规划内已建成并达到建设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市政府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每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补助30万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除法定节假日全部开放的,由区市县财政给予运营补助,其标准由各区市县确定。对老年人信息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重点用于资助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
(二)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依法批准,应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对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应给予优惠;对社会力量以及外资兴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指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并参照工业用地基本同价;对征用或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三)对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含敬老院)和社区(村)老年人服务活动场所及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燃气、供暖、固定电话、宽带网络的使用费,要与居民用户同价;数字(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对专门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和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允许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人提取合理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失地失海农民、农转居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特殊困难计生家庭开办养老服务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捐赠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有关费用予以优惠,并优先验审。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有关部门应免收并免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七)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卫生诊所,卫生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促进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养老服务,并把从事养老服务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整体规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开办养老服务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养老护理用品的开发和生产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收费和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十一)外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老年用品企业同等享受国内同类机构和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养老服务业基础设施。
1.将养老服务业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区(村)改造时,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由规划部门负责落实选址及规划核实;根据各地实际,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者改扩建现有的老年服务(活动)中心、福利院、敬老院、“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公寓、老年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缺乏问题。
2.有效整合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政府兴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3.加强医疗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集医疗、康复、临终关怀为一体的专业性老年医疗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医院设立老年病专业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合作,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老年病预防和康复服务。
(二)建立养老服务专业队伍。
1.建立专业服务队伍。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保证养老服务业用工需求。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专业人才。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或课程,毕业生优先安排上岗。逐步推行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2.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社区单位、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和帮助。
3.建立低龄健康老年人公益服务队伍。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提供义务或低偿服务。
(三)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管理体系。
1.建立养老服务业组织网络。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设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街道(乡镇)设立养老服务指导站,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社区设立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为本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和信息,并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协调服务实体,提供多种服务。
2.建立养老服务业评估体系。市及区市县建立评估组织,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资格、老年人失能等级、享受政府扶持的养老服务机构资格以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3.建立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监管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强化对本地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违反上述规定的,市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由有关部门视情予以警告、罚款、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成立大连市养老福利协会,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市财政、民政部门可以项目委托、服务外包等方式,向有关社会团体购买服务。
5.建设大连市养老服务业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实现养老服务业的信息化管理。
(四)建立养老服务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养老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市本级福彩公益金要重点用于养老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引导慈善资源投向社会养老服务业建设。
六、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照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出台规划、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应履行好职责,抓好落实。各先导区要把养老服务业列入发展先导的内容,发挥经济实力较强、政策灵活的优势,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有关部门要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促进养老服务业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要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行业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要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培育典型,搞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要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使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