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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营养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年营养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Elderly Nutrition Branch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enior Service是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据民政部有关规定、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分会是由从事老年营养研究、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健康管理和餐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法人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的方针政策,全面推动老年营养健康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与科学化发展,加强学科交叉融合与协作,促进老年营养健康产品的创新与应用,构建老年营养健康综合服务体系,全面提升老年人群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健康老龄化的社会目标。

第五条 分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分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3号楼1102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配合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老年营养健康相关政策、法规,并积极参与制定和修订工作,推动老年营养健康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二)积极响应政府及协会的号召,承担老年营养健康相关的课题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

(三)构建老年营养健康服务体系,利用分会的专业技术优势和资源,推动营养健康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

(四)加强与产业界的联合,推动老年营养健康产品的研发与创新,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发展;

(五)加强行业交流合作,总结国内外成功经验,引入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助力行业发展;

(六)深入推进人才梯队建设,组织开展专业化、应用型老年营养相关技能培训;

(七)搭建会员间合作交流平台,促进经验交流与业务合作,推动老年营养健康事业的发展;

(八)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分会会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老年营养研究、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健康管理和餐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其他热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组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以分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分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会员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分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4.有权获得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5.获得分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6.有权向分会推荐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7.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规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分会委托的任务,向分会提供研究成果以及学术、技术、人才交流信息及分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信息;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管理

(一)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身份证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会员入会申请提交后经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核后,报协会会员管理部审核,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3.会员证书由分会报请协会审核用印后由分会颁发。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日常运营

第十二条 分会实行会员制,组建委员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分会委员会的委员为推荐制,常务委员和负责人为选举制委员的产生。

第十三条 分会遵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分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批准分会的工作方针;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分会工作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大会参会代表分为全体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两种。单位委员代表由各单位根据分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

第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每届五年,每2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常务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职权包括: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推举对本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分会名誉会长;聘请国内知名学者、专家为分会专家;

(三)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分会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助委员会积极推进分会的各项工作,并积极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分会增补委员、常务委员和负责人。增补委员,须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执行;增补常务委员和负责人,须经协会批准后,提交分会全体委员会会议进行选举,并向协会报备选举结果。

第二十 管理方式

(一)分会依据协会章程制定的工作规程应经分会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概况,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业务活动(次数、主题、效果等;有无擅自对外开展活动情况;如有对外委托活动,需总结监管情况),财务收支及社会宣传效果等。

(三)完成协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协会财务中设立核算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由协会统一监督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条 分会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合作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分会会员按照协会的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分会所有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资助性收入、服务性收入)均统一纳入协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会费及其他收入25%用于支持协会的工作,75%用于分会业务拓展;项目合作捐赠的专项基金,10%用于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90%用于项目支出;协会在账户内为分会设置独立核算科目,资金使用由分会会长签字生效。

第二十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登记、换届及终止

三十条 分会名称、负责人变更,由分会秘书处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服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住所变更。分支机构固定办公住所发生变化,须在地址变更后1个月内向协会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分会的其他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分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周内,向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 分会应在本届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协会办公室上报换届申请,委员会召开时间最迟在任期届满后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条 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常务委员会须向协会提出延期换届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拟换届日期,获批后可以延期换届。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能自行换届的分支机构,由协会牵头组织换届工作或予以撤并。

第三十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协会审查同意后申请注销备案。

(一)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分会的工作目标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老年营养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2025年5月22日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老年营养分会第一届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